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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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到期的货款25000元、违约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未到期货款93000元(每月支付6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后向被告(反诉原告)***出具430000元的购车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本院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反诉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