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1),保全价值以人民币302316元为限。保全期限一年。 二、查封丘根元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长汀县××花园××#幢××层××【房屋产权证号:汀建房权证城字第2××7号,土地证号:汀国用(2012)第3××5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费2032元,由申请人长汀县根源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