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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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广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桐乡市乌镇逸帆印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广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534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21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13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0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以8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176元,由被告桐乡市乌镇逸帆印花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