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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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化月轩小酒馆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PowerStation动力火车(火车头)酒标”发行权的行为,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PowerStation动力火车(火车头)酒标”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二、被告大化月轩小酒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火车”苏打酒产品近似名称、装潢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与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火车”苏打酒产品近似名称、装潢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后附涉案侵权产品图样) 三、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被告大化月轩小酒馆在8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大化月轩小酒馆、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山东帝马仕酒业有限公司负担6510元,由被告大化月轩小酒馆负担1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