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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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好爸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9570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4月2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项一所确定的应由被告东莞市好爸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6元,由被告东莞市好爸稻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东莞市好爸稻食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润富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迳付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