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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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第17002906号“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负担780元,由被告宁夏红双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