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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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七建荣厦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七建荣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1,361元、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55,844.42元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10月17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货款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甘肃七建荣厦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5元,原告承担3,070元,被告承担26,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