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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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献县鑫永利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献县鑫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沙子款及吊装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如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