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
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被执行人龚诚、周芬、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告龚诚、周芬、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龚诚、周芬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借款本金161852.38元,并支付利息56295.72元。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龚诚、周芬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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