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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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4674067.24元、逾期利息1423147.04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合计6097214.28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被告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利率11.7%承担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名下抵押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54号第1单元1层102室(兰房(七私)产字第××号、兰房他证(七里河区)字第176491号)房屋、被告***名下抵押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北滨河西路290号第1幢第26层2603室(兰房(经私)产字第××号、兰房他证(安宁区)字第××号))房屋一套,***名下抵押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6号-22幢1-11(白房权证白银区字第××号)房屋一套、***名下位于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5幢(01)5幢1-201号(白房权证白银区字第××号)、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6号-27幢1-08(白房权证转移字第××号、上述三套房屋的他项权证号为白房他证白银区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所得价款抵偿其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中心支行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偿。 三、上述第二项如未足额清偿被告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中心支行款项,则原告对被告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押其对第三人甘肃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二项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240元,由被告甘肃和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