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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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恢75号 宦吉东: 你与宦忠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宦忠升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宦忠升履行案款51804.53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67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78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冯泽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