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鄂0626执恢75号

宦吉东:

你与宦忠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宦忠升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宦忠升履行案款51804.53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677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78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冯泽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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