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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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凉永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 甘肃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利息1458327.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金按人民币1200万元计算,展期年息按9.09%、罚息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年息13.635%计算),两项合计13458327.93元,及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3.635%计算); 二、如甘肃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有权以平凉永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甘肃平凉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工国用(2015)第011号]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平凉永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550元由甘肃泓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凉永泰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