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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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阳国盛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29978元及利息(利息的起止日期自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国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90元,原告(反诉被告)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378.8元,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国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811.2元。反诉费41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中,其中6811.2元已由原告(反诉被告)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国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兰州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