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 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09996.58元、支付利息416403.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实际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靖远县,建筑面积1574.9㎡,房权证号为靖房权证(变更)字第××号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靖远县,建筑面积49.27㎡,房权证号为靖房权证(转移)字第××号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靖远县,建筑面积49.27㎡,房权证号为甘(2017)靖远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11元,由被告白银荣昌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