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510元;

二、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300元;

三、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维修配件欠款20223元;

四、被告***、***对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货款清偿完毕。

五、驳回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保全费1885元,合计4568元,由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被告酒泉正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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