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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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永登回乡妹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铭峰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恒宇佳华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铭峰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恒宇佳华物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所欠货款3960775.04元、滞纳金526915.3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本金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51元,由原告兰州恒宇佳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1928.50元,由被告甘肃铭峰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922.50元。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