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8411.01元、罚息77008.94元、复利28.44元,并自2018年3月20日起以本金348411.01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482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2元,保全费264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