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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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947553.75元(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4月21日),并承担自2018年4月22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16%上浮30%,即年利率14.508%计算); 二、被告季星莲、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郑圣和、王西野、***、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伊莎、郭立妍、***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588元由被告刘敏波、季星莲、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郑圣和、王西野、***、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伊莎、***、郭立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