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任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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