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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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黄河集团龙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府谷县黄河集团龙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砖款468863.5元,并从2019年11月7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府谷县黄河集团龙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66.5元,由被告榆林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