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美凯盛矿业有限公司
湖南衡利丰陶瓷有限公司
高安申宝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阳美凯盛矿业有限公司应如数支付所欠原告高安申宝陶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5537元;

二、被告衡阳美凯盛矿业有限公司应如数支付原告高安申宝陶瓷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832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30日计至2019年3月15日止。后段利息另计)。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衡阳美凯盛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衡阳美凯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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