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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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道路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替代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计款110506.06元。 二、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评定费、精神抚慰金63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7172.4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2950元,由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际客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