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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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房屋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1478元、电梯费1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房屋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的住宅物业费1937元、电梯费3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4元,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