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贷款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拖欠利息34756.5元,罚息194837.25元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33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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