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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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845,421.19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17日前尚欠的利息739,240.01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款的利息(1,845,421.1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驳回原告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00元,由***、***连带负担26478.00元,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6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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