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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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宝鸡市正林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宝鸡市正林商贸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宝鸡科技支行的8060XXXXXXXXXXXXXX账户、在渭滨农商银行高家村支行的2703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清姜路支行的5240XXXXXXXXXXXX账户内520000元予以冻结。 以上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