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华丰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等53人工资160382元(工资明细表附后); 二、被告黑龙江省华丰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黑龙江**赫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53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