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华丰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8,7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华丰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4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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