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彰武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给付***劳务费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彰武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彰武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