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湘潭长城石业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东大门旧金属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6)湘030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塔星石材经营部、陈荣兰、湘潭长城石业科技有限公司、赖大桥、赖长江、苏连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