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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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3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3340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3元,上诉人***负担483元,被上诉人***负担150元;鉴定费800元,上诉人***负担560元,被上诉人***负担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元,上诉人***负担754元,被上诉人***负担5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