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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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合作款2200万元; 二、被告***、***、***、山西富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富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常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万元合作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标准,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反诉原告)***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持有的准格尔旗景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2247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13×××59),并将缴费票据交至本院。逾期未缴亦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