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观沧海分公司 防城港市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情况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保全情况结案通知书 (2021)桂0602执保131号 黄永波、防城港市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观沧海分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黄永波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广隆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观沧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