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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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固县供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7706.40元(69266元×40%)。 二、限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固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4633元(69266元×50%),扣除已经支出的维修费人民币3577元后,再向***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056元。 三、剩余的赔偿款及损坏财产清除费用由***自己承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632元,由***承担563.2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承担2252.80元,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固县供电分公司承担2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