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查、宋玉云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房款428,50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从2016年6月10日至被告交付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至办证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查、宋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2.00元,由原告王查、宋玉云负担838.10元,被告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