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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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7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平安银行年利率0.8%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