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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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29执168号 刘勇、唐桂松: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唐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9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桂松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勇返还借款4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桂松负担案件受理费565元,申请执行费576元。被执行人唐桂松主动交纳标的款44510元、案件受理费565元,申请执行费576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