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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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351.50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4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