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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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行借款本金26138.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7638.33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以26138.3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8.9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