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赵桔浩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835901.8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赔偿682721.50元(已扣减垫付的1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剩余的143180.3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执行时,被告***垫付的88543.01元,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的费用中直接扣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负担124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负担4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