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截至2020年7月30日的贷款本金90987.68元,利息2455.52元,并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以欠付本金90987.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78%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之和以被告欠付本金90987.68元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1.1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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