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会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0422执58号 栗永胜、景艳梅: 申请执行人栗永胜与被执行人景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栗永胜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景艳梅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艳梅给付申请执行人栗永胜执行款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艳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栗永胜给付执行款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栗永胜放弃执行,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栗永胜自愿承担,并已交纳。至此,(2020)甘0422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由被执行人景艳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2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