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从2017年11月2日始计算至履行清结止)。 二、限被告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0.000以下逾期支付钢材款利息148433.00元。 三、驳回原告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受理费23926元,由原告汉中市宏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26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建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