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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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广西东贸百货有限公司 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向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1242520元和办证费用550元共计1243070元,该债务与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欠上诉人***租金差额款1820696.7元进行抵销,抵销后的租金差额余款577626.7元及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尚欠的租金差额款利息,由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上诉人***清偿。) 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签收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清偿尚欠的租金余款577626.7元及相应利息。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签收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返还交付北房权证(2012)字第044553号《房屋所有权证》;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487.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80.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67.73元,由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24487.72元,***负担7480.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7.73元,由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24487.72元,***负担2480.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