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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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838.18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费用1000元; 三、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退还多收购房款1222.83元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海三新物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莫雪芳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广青 |
裁判日期 | 2017-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