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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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创立置业有限公司 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黔南州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3158986.34元,共计38158986.34元,并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6299‰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黔南州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都匀市中入口处负1层、1层、2层、3层商用房(匀房权证都匀字第××号)和位于都匀市西侧的土地﹝匀国用(2013)第189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都匀市创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94.93元,由被告黔南州志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黔南新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都匀市创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