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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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11977.35;两项共计两项共计433977.3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9元,原告***负担1519.63元,被告大同县德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1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