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市裕锦程燃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0000元、支付违约金190000元,合计26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