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保全人***、***、山西泰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