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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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工伤认字[2018]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甘正伟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4551010400133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